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 柳勝其 訴訟代理人 柳翁旭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股票號碼「84-ND-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84-ND-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亭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