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3號上訴人即原告夕夕多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文
居臺中市○○區○○○○○街00號(應受送達地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駿騰邱淑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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