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54號上訴人即被告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景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祥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102年12月26日民事上訴狀所載,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