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44號上訴人即原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佳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2年12月26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9,7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