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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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13號債權人 詹來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吉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470元是否為誤繕
?又依台端所附匯款資料所示,僅得知臺端已匯款與債務人劉吉川新台幣3,400,000元,然臺端所附支票(總金額為新台幣4,700,000元)證據所示,支票簽發者為第三人賴昭鈺而非債務人劉吉川,請釋明得就向債務人劉吉川請求逾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之法律依據(如支票背書),若無法提出相關釋明,應僅就匯款金額新臺幣3,400,000元請求。
又依臺端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述,本件法律關係係屬借貸請求而非請求支付票款,故雙方若無約定利率,應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