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債權人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盧宣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金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街○○巷○○○○○○號)。
㈡提出債務人葉金聲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陳報債務人目前至今尚欠幾期管
理費?每期管理費為何?㈣提出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按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
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本件是否有將「積欠金額按月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計入請求金額,復又加計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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