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09號債權人 葉旭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聰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劉聰達於民國108年8月8日退回30斤茶總價「2萬250
元」之茶葉金額是否有誤?㈡確認瑞峰大窯茶園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