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11號債權人 楊振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秀香 、 林佩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林佩蓉」或「 林沛蓉 」,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