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依上開條文反面解釋即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經查,本件抵押物登記,所擔保係債務人 邱勇超 、乙○○、丙○○向 魏俊宗 之票款債權,嗣魏俊宗將上述抵押權讓與甲○○,並為抵押權利人之變更登記,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上述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暨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依據,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6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提出債權讓與之相關證明,致本院無從審查上述債權確係存在,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依上說明,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