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債權人 鄭明權 債務人 莊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叁佰元及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0年9月15日│20,000元│100年9月15日│FA0000000│├──┼─────────┼───────────┼───────────┼───────────┤│002│100年10月15日│20,000元│100年10月17日│FA0000000│├──┼─────────┼───────────┼───────────┼───────────┤│003│100年11月15日│20,000元│100年11月15日│FA0000000│├──┼─────────┼───────────┼───────────┼───────────┤│004│100年12月15日│20,000元│100年12月15日│FA0000000│├──┼─────────┼───────────┼───────────┼───────────┤│005│101年1月15日│48,300元│101年1月16日│FA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1年1月21日│200,000元│101年2月15日│CH732752│├──┼─────────┼───────────┼──────────┼───────────┤│002│101年1月21日│244,000元│101年2月15日│CH73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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