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0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加重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
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五、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強盜│贓物│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七年二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90.7.14│90.7.19│89.11.2│││年月日│││││├───────┼────────┼─────────┼────────┼───────┤│偵查(自訴)機│南投地檢90年偵字│南投地檢90年偵字第│台中地檢89年偵字│││關年度案號│第2933號│2933號│第18595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1年上訴字第1379│91年上訴字第1379號│90年上訴字第110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1.10.11│91.10.11│90.7.6││├─┼─────┼────────┼─────────┼────────┼───────┤││法院│最高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1年台上字第7322│91年上訴字第1379號│90年上訴字第1106│││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91.12.19│91.10.11│90.7.27││││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不合│合│合│││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不予減刑│一月又十五日│4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