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6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4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即附表編號2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選舉罷免法│選舉罷免法││罪名│一級毒品持有│二級毒品販賣│││││││││├──────┼──────┼──────┼──────┼──────┤│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8│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月,褫奪公權││││││2年│├──────┼──────┼──────┼──────┼──────┤│犯罪日期│92.7.27至│92.8月底某日│91.1.23│91.1.22至│││92.9.20│至92.9.20││91.1.24│├──────┼──────┼──────┼──────┼──────┤│偵查(自訴)│台中地檢92年│台中地檢92年│台中地檢91年│台中地檢91年││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546│偵字第18546│選偵字第42號│選偵字第42號│││號│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2年訴字第│93年上訴字第│93年選上更二│95年重選上更││實││2595號│299號│字第172號│四字第105號││審├────┼──────┼──────┼──────┼──────┤││判決日期│93.1.16│93.4.15│93.11.24│96.3.20│├─┼────┼──────┼──────┼──────┼──────┤││法院│台中地院│最高法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2年訴字第│93年台上字第│93年選上更二│96年台上字第││判││2595號│3216號│字第172號│3608號││決├────┼──────┼──────┼──────┼──────┤││判決確定│93.2.26│93.6.24│93.11.24│96.7.5│││日期│││││├─┴────┼──────┼──────┼──────┼──────┤││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143條│公職人員選舉││所犯法條│條例第11條第│條例第4條第2│第1項│罷免法第91條│││1項│項││之1第1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不合│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減刑條例│3款││3款│3款│││││││├──────┼──────┼──────┼──────┼──────┤│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6月││拘役或罰金金│││又15日│又15日,褫奪││額或褫奪公權││││公權1年││期間│││││├──────┼──────┼──────┼──────┼──────┤│備註│與編號2至4為│不得減刑│││││數罪併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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