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858號債權人綱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即福鼎料理餐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退票日為民國96年3月2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釋明債務人僅為甲○○,亦或包括福鼎料理餐館;並應陳報福鼎料理餐廳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或其住居所。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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