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 陳永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49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49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莉庭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6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土地銀行小港分行 陳佳玟 台灣土地銀行小港分行000000000520,470元109年11月9日P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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