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44號原告 翁郁雯 代理人 陳宜鐃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