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黃綉鶴 被告 張阿鑾 上列被告因失火之公共危險案件(102年度易字第2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秉暉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