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源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年伍月叁拾日,就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等案件,所為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案被告孫源因肇事遺棄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顏世翠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