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 李慶義 被告 黃勤鎮 址詳卷
黃燈煌 址詳卷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百年度自字第十六號自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因原告(即自訴人)認有新事證,而對於同一案件(即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四一號)再行自訴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原應予以駁回,惟原告另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