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08號聲請人 徐偉誠大葉土木包工業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票為證券之一種,支票喪失時之公示催告聲請,聲請人自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公示催告權利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自明。次按聲請人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裁定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稱其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聲請本院准許其辦理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2年07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該裁定已於
102年7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或其他足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公示催告權利之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文件。而僅向本院陳報附表之支票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08號、101年度司催字第643號受理在案,因原聲請人未完成登報程序及聲請後續之除權判決而有再次聲請公示催告之必要。惟經本院調卷查明附表之支票分別有持票人申報權利而經本院裁定停止上開案件之公示催告程序。且上開案件之原聲請人即附表支票受款人 余子滕 因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063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在案。是本件聲請人未於期限內提出足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公示催告權利之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文件,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40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大葉土木包工業徐│台中商業銀行桃園分│101年5月31日│465,600元│0000000│││1│偉城│行│││││├─┼─────────┼─────────┼───────────┼────────┼────────┼──┤│00│大葉土木包工業徐│台中商業銀行桃園分│101年5月31日│436,600元│0000000│││2│偉城│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