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勞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
被   告 高豐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2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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