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
被 告 高豐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2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