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0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己○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及
第二審裁判費各5,400元及8,1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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