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己○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及
第二審裁判費各5,400元及8,1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