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2044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後變更追加請求損害賠償金額
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
陸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柒
仟壹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