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2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俊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俊霖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其中壹包驗餘淨重叁拾叁點貳陸叁柒公克,驗餘純質淨重貳拾柒點叁玖伍壹公克;另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零壹公克,驗餘純質淨重零點壹玖捌玖公克)沒收。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