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4號聲請人 黃銘興 即債務人巷2弄13號6樓(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98年11月21日至10││3年11月20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㈡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名下汽車全部報銷,何以稅務局之財產清單仍有財產註記?││②車子既已報銷,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④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㈢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母親」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11月21日至103年11月20日間)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㈣陳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母親」自101年11月起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㈤近6個月之工作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㈥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㈦現與何人同住?戶籍地為何人之房屋?另行租屋之緣由?│├───────────────────────────┤│㈧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母親」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應受扶養權利人「母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㈨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母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㈩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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