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茂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廖茂進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茂進在發生本案車禍後,送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治療,經診斷受有顱內出血合併顱骨骨折、硬腦膜下血腫和蜘蛛膜下腔出血、肝臟和脾臟撕裂傷等傷害,有該院診斷證明書2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4-15頁),經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前往聖誕老人養護中心勘驗結果,被告廖茂進對於大部分的問題無法理解意思,且答不對題,也無法理解訊問告訴與否的問題等情,有勘驗筆錄
1份附卷足憑(見調偵卷第18頁正反面),再經本院囑託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鑑定結果,認為被告廖茂進不能完全清楚了解他人所表達的意思,也不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思,使得他人會面臨到其答非所問的情況,在會談過程,被告廖茂進所回應之內容,顯示其定向感及覺察環境能力不佳,面對外界事務無法做適當判斷與回應,其目前基本日常生活幾乎完全依賴,多數生活事務需他人協助,由測驗結果可知,受限其腦傷影響,認知功能低落,影響語言理解及生活事務判斷,且由會談過程發現,其參與對談之持續度短,專注力不足且情緒控管弱。綜合上述,其車禍腦傷後,診斷為腦傷後致慢性器質性精神病態(含失智症狀),生活功能顯著退化,需依賴他人,且因聽力、語言與認知功能損害,除表達基本生理需求或生理不適外,於表達決定之能力、理解資訊之能力、評價資訊對己重要性之能力、與利用相關資訊進行邏輯分析之能力,均不足,已喪失在訴訟上為自己辯護之能力,判定其目前心神喪失,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等情,有該院精神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3-36頁)。是以,被告因本件車禍損傷腦部,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堪可認定。從而,依前述規定,爰裁定本案關於被告廖茂進被訴部分,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惠婷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