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15號聲請人 陳宛平 聲請人 謝宛臻 相對人禾榮企劃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崇竣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4年6月9日財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 張家維 等五人之工資及應休未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如下):⑷謝宛臻:104年4月1日至104年4月30日工資新台幣9625元整,104年5月1日至104年5月15日工資新台幣5375元整,合計新台幣15000元整。⑸陳宛平:104年4月1日至104年4月30日工資新台幣11669元整,及104年5月1日至104年5月15日工資新台幣5805元整,合計新台幣17474元整。」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7日內裁定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已調解成立(詳如附件紀錄所示),相對人欠薪不發,聲請人已於調解會做出退讓,但相對人一再撒謊並失聯,完全無付薪之意,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誤載為舊法第37條),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財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民國104年6月9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結果為:
相對人禾榮企劃行銷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謝宛臻104年4月1日至104年4月30日工資新台幣(下同)9625元,105年5月1日至104年5月15日工資5375元,合計15000元;相對人禾榮企劃行銷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陳宛平104年4月1日至104年4月30日工資11669元,及104年5月1日至104年5月15日工資5805元,合計17474元,並同意於104年6月12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函及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