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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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聲請人 蔡永智 上聲請人蔡永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及支票號碼,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請注意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又台端聲請狀之聲請人「蔡永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鈜展有限公司蔡永智」不一致,請補陳正確聲請人到院。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