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彥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94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彥毅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4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419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0年9月1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7409號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1年8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以藥品列管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貨物照片在卷可稽,則附表所示之物既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依卷內資料亦查無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內含成分1阿卡波糖片2盒ACARBOSE2兰迪苯磺酸氨氯地平片2盒AmlodipineBesilate3诺捷康奧美拉唑肠溶膠囊2盒Omeprazole4KL奧美拉唑肠溶膠囊2盒Omeprazole5仁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2盒AmlodipineBesilate6天武苯磺酸氨氯地平片1盒AmlodipineBesilate7厄貝沙坦分散片2盒Irbesartan8盐酸二甲双胍片2盒MetforminHydrochlor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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