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五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號),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黃一鑫法官魏新和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