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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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27號聲請人 楊國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楊國珍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楊國珍(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六樓)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楊國珍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國珍係伊之妹妹,出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嗣於68年8月14日至海邊戲水後未再返家,至今生死不明,且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68年8月14日失蹤,失蹤時尚未滿80歲,生死不明至今已逾7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行動市內電話資訊查詢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之函覆附卷可證。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楊國珍自68年8月14日起失蹤,至75年8月14日失蹤已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