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103號債權人 王祐甫 債務人鈺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芳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21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鈺龍工程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600000│限公司│8月4日起│││││元│││││├──┼───┼─────┼──────┼──────┼───────┤│002│新臺幣│鈺龍工程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600000│限公司│8月10日起│││││元│││││├──┼───┼─────┼──────┼──────┼───────┤│003│新臺幣│鈺龍工程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400000│限公司│8月17日起│││││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