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2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240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金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金益之犯罪事實、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8行關於「嗣於同日(5日)2時5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嗣於次日(5日)2時50分許」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與刑之執
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至於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之罪並無上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及
財產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竟仍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於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之程度,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且其除有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案紀錄外,亦曾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3年度速偵字第55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猶不思悔改,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已係第3次違犯,顯見其法治觀念欠佳且不知深切悔悟,自應受相當之刑事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本次幸未肇事傷人,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馨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541號被告黃金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金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1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10月25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思悛悔,復於109年9月4日22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鶴聲國小附近某處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甫飲酒完畢不久後,自上開飲酒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5日)2時50分許,行經屏東縣屏東市○○街時,為警攔查並於同日(5日)2時5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33mg/l,而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金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偵查報告、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犯罪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參)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檢察官曾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