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36號債權人 陳桂美 債務人 劉任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影本第四條記載「乙方同意應於借款期限屆滿時返還上開借款金額全部,並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利息餘款5%元予甲方,如有一期未依約付息,即視為借款全部到期,......。」,是兩造約定債務人分期清償之方式,係從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算利息至114年2月25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五期,每月25日為清償期,每期還款新臺幣150,800元,且立有加速條款之約定,並應以最後一期清償日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詎債務人自第一期113年10月25日起即未為清償,依上開條款規定,則視為全部到期,並應以最後一期清償日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是以借款期限利息應自清償期翌日即113年10月26日起算,是債權人就本件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