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聲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9號抗告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前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7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上開補費裁定、送達證書可證(本院卷13-15頁),抗告人應依法補繳裁判費,然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證,故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蔡嘉裕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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