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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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芝俊
蔡蕙心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神旺
林淑嫥 林神供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表明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不服,並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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