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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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065號聲請人 張珮綺 受選任人 楊俊彥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李三和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第三人 李學承 」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 廖學承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鉉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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