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77號原告 陳美旬 被告 李國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蔡培彥法官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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