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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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6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王耀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修辰 (即 陳瑛純 之繼承人)
林秀青
一、債務人江修辰(即陳瑛純之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瑛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江修辰(即陳瑛純之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陳瑛純之遺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秀青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