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志航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