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原告 林棗
林美惠 林淑芬 林淑怡 林顯丞 上列原告林棗、林美惠、林淑芬、林淑怡、林顯丞與 林瓘 瑀間分割遺產事件,因提出之補正狀及委任狀,均未由林美惠、林淑芬、林淑怡、林顯丞本人親自簽名,且未蓋有印章,與起訴狀僅列林棗為原告,有所不同,無從確定林美惠、林淑芬、林淑怡、林顯丞均有起訴並委任林棗為訴訟代理人之意思。茲命未簽名之人即林美惠、林淑芬、林淑怡、林顯丞,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攜帶身分證(或其他得證明身分之文件)來院補正上述欠缺,逾期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