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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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張良村 相對人 鄭木筆賴彩玉 之繼承人相對人 鄭木饒 即賴彩玉之繼承人相對人 鄭炳南 即賴彩玉之繼承人相對人 鄭清河 即賴彩玉之繼承人相對人 鄭阿愛 即賴彩玉之繼承人相對人 鄭秀春 即賴彩玉之繼承人相對人 鄭滿足 即賴彩玉之繼承人相對人 鄭家畯 即賴彩玉之代位繼承人相對人 鄭惠如 即賴彩玉之代位繼承人相對人 賴嘉洲 即賴彩玉之代位繼承人相對人 賴嘉淵 即賴彩玉之代位繼承人相對人 賴靜薇 即賴彩玉之代位繼承人債務人長裕機械工廠負責人鄭炳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之被繼承人賴彩玉(已歿)為擔保債務,分別於民國83年3月21日、88年8月12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第一、二順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400萬之抵押權,其中第一順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3月15日至113年3月14日;第二順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8年7月21日至108年7月21日,且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其及債務人長裕機械工廠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賴彩玉於102年3月25日,邀同相對人鄭木饒即賴彩玉之繼承人、鄭炳南即賴彩玉之繼承人為連帶保證人,簽定借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89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4月7日,並於102年4月8日動用借款;債務人賴彩玉-長裕機械工廠,於102年3月25日,簽定綜合授信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410萬元,約定清償日為自動用日起365日內清償,並於102年5月30日動用借款。詎屆期均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綜合授信契約書、支用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又被繼承人賴彩玉已於102年7月22日死亡,由繼承人鄭木筆、鄭木饒、鄭炳南、鄭清河、鄭阿愛、鄭秀春、鄭滿足及代位繼承人鄭家畯、鄭惠如、賴嘉洲、賴嘉淵、賴靜薇共同繼承。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6年4月2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等及債務人長裕機械工廠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等及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4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大村鄉│上美││364││00│08│34.52│全部│重測前:蓮花│││││││││││││池段港尾小段│││││││││││││118-1地號。│││││││││││││合併自上美段│││││││││││││365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364-1、│││││││││││││364-2地號。│├──┼───┼────┼────┼────┼────────┼─┼──┼──┼──────┼─────────┼──────┤│002│彰化縣│大村鄉│上美││364-1││00│10│04.42│全部│分割自上美段│││││││││││││364地號。│├──┼───┼────┼────┼────┼────────┼─┼──┼──┼──────┼─────────┼──────┤│003│彰化縣│大村鄉│上美││364-2││00│03│41.29│全部│分割自上美段│││││││││││││36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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