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1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漫畫書拾貳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12
8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7年7月12日期滿。扣案之漫畫書12本,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6月21日以96年度偵字第1212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96年7月13日以96年度上職議字第6365號處分書認原處分並無不當而駁回檢察官依職權送請之再議而告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7年7月12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96年度偵字第12128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字第6365號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參,而扣案之色情漫畫書12本係被告甲○○○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觀諸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所載自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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