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92號被告即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之後並配合員警辦案,被告於羈押期間深思痛省,徹底悔悟,被告家中尚有年邁老母、老父,家中生計需賴被告維持,希望能讓被告交保候傳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涉嫌竊盜案件,在偵查中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向本院聲請羈押,由本院訊問後,認為聲請人涉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非將聲請人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於同日准予羈押在案。
三、惟查,檢察官嗣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已經偵結起訴,並由本院 寅股 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一三八號繫屬承審,該承辦法官於訊問後已裁定羈押被告,有審理筆錄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股羈押之人犯,本股亦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故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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