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2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二)與聲請狀相符之印鑑證明,以表明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