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0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60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柳安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15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借款(帳
號: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現金卡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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