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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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37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擎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其所謂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指提存法院(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參照),則向非命供擔保法院為返還擔保物或提存書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開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1005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實施,提供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所出具之保證書供擔保,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和解並作成和解書,聲請人已依規定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10059號假扣押裁定及撤回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71號強制執行,並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為此請求返還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71號假扣押事件內之保證書等語,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10095號假扣押裁定、和解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聲字第882號民事裁定、民事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以上均影本)各1份、苗栗南苗郵局存證信函一件及回執二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實施假扣押,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10095號假扣押裁定,提出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出具之保證書向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71號假扣押案件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假扣押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返還前開保證書,應向為裁定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依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四、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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