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8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名家皇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星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妙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8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名家皇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星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妙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