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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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6、7、8、9、11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6、7、8、9、11所載。附表編號2、3、
6、9與附表編號1、5、10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附表編號4、7、8、11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2、3、4、6、7、8、9、11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3、4、6、7、8、9、11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
6、9與附表編號1、5、10不予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4、7、8、11與附表編號12不予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加重強盜│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1年7月5日至同年10月29│93年10月初至同年月22│93年10月初至同年月22││年月日│日│日採尿回溯26小時內│日採尿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桃檢92偵1401號及91偵1476│桃園地檢93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93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7、15352與15739、19044、│第4555號│第4555號│││19098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93年度上更一字第號526號│94年度訴字第324號│94年度訴字第324號││實├─────────┼────────────┼──────────┼──────────┤│審│判決日期│93.12.02│94.06.17│94.06.17協商判決│├─┼─────────┼────────────┼──────────┼──────────┤│確│法院│最高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94年度台上字第753號│94年度訴字第324號│94年度訴字第3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2.17│94.06.17│94.06.17│├─┴─────────┼────────────┼──────────┼──────────┤│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不減│││├───────────┼────────────┼──────────┼──────────┤│備註│桃園地檢94年度執字第1942│桃園地檢94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94年度執字第│││號│5340號A│5340號B│└───────────┴────────────┴──────────┴──────────┘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故買贓物│槍砲彈刀條例持有槍械│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8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94年3月2日│88年9月15日持有93年10│93年10月12日││年月日││月22日查獲││├───────────┼────────────┼───────────┼──────────┤│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4年度偵字第3437│桃園地檢93年度偵字第16│桃園地檢9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號、94年少連偵字第5號│846號、18753號│16846號、18753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94年度竹簡字第號780號│93年度訴字第1997號│93年度訴字第1997號││實├─────────┼────────────┼───────────┼──────────┤│審│判決日期│94.08.26│94.11.14不得上訴│94.11.14不得上訴│├─┼─────────┼────────────┼───────────┼──────────┤│確│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94年度竹簡字第780號│93年度訴字第1997號│93年度訴字第19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9.19│94.11.14│94.11.14│├─┴─────────┼────────────┼───────────┼──────────┤│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修正前槍砲彈刀條例第1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條第4項│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4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台幣100000元不減││├───────────┼────────────┼───────────┼──────────┤│備註│苗檢95執助字61號即竹檢95│桃園地檢95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95年度執字第│││年執字1號│625號A│625號B│└───────────┴────────────┴───────────┴──────────┘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妨害兵役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4年7月中旬至同年8月1日│94年7月21日至同年月│93年10月11日││年月日││31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11│苗栗地檢94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94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53號│第1153號│第221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號530號│94年度訴字第530號│94年度苗簡字第1043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21協商判決│94.11.21協商判決│95.01.12│├─┼─────────┼────────────┼──────────┼──────────┤│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530號│94年度訴字第530號│94年度苗簡字第10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1.21│94.11.21│95.02.06│├─┴─────────┼────────────┼──────────┼──────────┤│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1項│條第2項│條第1項第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506│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號A│506號B│455號│└───────────┴────────────┴──────────┴──────────┘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連續加重強盜│妨害公務│連續加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6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3年9月24日及同年10月20│94年7月21日│94年7月15日至同年月││年月日│日││2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3年度偵字第1684│苗栗地檢94年度偵字第2980、2981、2995、3195││年度案號│6號│、3213、3217、3237、3363、3523、4884號及95││││偵179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635號│96年度上訴字第36號│96年度上訴字第36號││實├─────────┼────────────┼──────────┼──────────┤│審│判決日期│95.06.29│96.03.20│96.03.20│├─┼─────────┼────────────┼──────────┼──────────┤│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635號│96年度上訴字第36號│96年度上訴字第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7.24│96.04.13│96.04.13│├─┴─────────┼────────────┼──────────┼──────────┤│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及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6年││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不減││不減│├───────────┼────────────┼──────────┼──────────┤│備註│桃園地檢95年度執字第6631│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號│1167號A│1167號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