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聲請人 唐正雄 代理人 梁恩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3+1)*51*10=2,040元)。
二、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後(即自110年3月11日起至今)之總收入、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為何,並製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110年每月最低生活費
1.2倍即18,720元,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08年3月11日起至110年3月1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請提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併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請提供聲請人之:1.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2.各保險契約影本,並敘明:1.是否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2.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108、109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8年3月11日起至今)之每月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另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應具體表明就前置調解條件(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金額4,000元)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頌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