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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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236號原告 邱丁傳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被告 侯水深 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正三 會計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侯水深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陳正三會計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就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侯水深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陳正三會計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應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產汽車)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告破產,並以94年度執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選任侯水深律師、陳正三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8月2日北院忠94執破善7字第1124055050號函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原告雖以國產汽車為被告,依上開說明自應列侯水深律師即國產汽車破產管理人、陳正三會計師即國產汽車破產管理人為被告。
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查本件原告以其所有之土地上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影響其所有權圓滿狀態,因而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足認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否不明之狀態,足使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並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為國產汽車於民國80年間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擔保如附表所示之伊對國產汽車之債務。因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85年12月13日確定,迄今已逾民法第125條規定之15年請求權時效,國產汽車或其破產管理人亦未於該擔保債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行使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該抵押權亦應消滅,惟抵押權登記尚未塗銷,已妨害伊所有權之行使。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訴請確認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塗銷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原告以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罹於時效而不存在後,在前揭債權罹於時效後,經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致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有關附表所示土地之登記妨害其之所有權為由,依第767條第1項規定訴請確認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被告應塗銷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
土地所有權人:邱丁傳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01臺南市新營區下角帶圍段32288分之7抵押權內容:⒈收件年期、字號:民國80年鹽登字第015812號⒉登記日期:80年12月17日⒊權利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50,000元⒌存續期間:自80年12月13日至85年12月13日⒍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⒎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⒏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⒐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⒑權利標的:所有權⒒設定權利範圍:96分之1⒓設定義務人:邱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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